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杭州凌云纺织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旭兴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贷款本金990万元、期内利息336857.01元,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复利7152.80元,以及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336857.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复利; 二、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数控成型磨齿机YK7332A、旧滚齿机Y320、滚齿机Y31125E各一台【以杭萧工商抵登字[2016]第17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涉抵押物为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11.4万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优先受偿; 四、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旭兴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凌云纺织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089元,由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旭兴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凌云纺织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兴南链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旭兴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凌云纺织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兴南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