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市鑫华联众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阳市鑫华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下欠购原告***肉类冻品款64244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信阳市鑫华联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