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
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抗9号

抗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春伟,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超,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雯禹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8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焦检民(行)监[2019]410800001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保光

审判员董艳伟

审判员王长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苗苗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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