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992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6元,由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