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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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振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开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1700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进度款利息以996953.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工程款利息以3525046.3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质量保证金利息以29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6元,由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