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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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3民初456号 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国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市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远哲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静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