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5606.14元及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计息。 案件受理费21449元,由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负担15470元,原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9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