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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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甲由建材有限公司 孝南区浩元沙石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感甲由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孝南区浩元沙石料厂支付下欠货款452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10596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6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孝南区浩元沙石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33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12203元,由被告孝感甲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