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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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从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赡)养人生活费等1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赡)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321451元,扣除已付85300元,尚差23615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赡)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13776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3.9元,由***负担213.9元,***负担6100元、***负担27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