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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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鹰潭市新顺物流有限公司39660元,被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鹰潭市新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鹰潭市新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