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鞍山中冶置业有限公司 鞍山三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三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至2020年7月止的物业费58635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