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 十堰俊峰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鑫泰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合肥天健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91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3726.11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519.8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合肥天健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堰俊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共计7884.7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4060元,共计771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38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负担385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