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临夏州盛河集团和政县和兴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和政县宁远种猪场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5民初1229号 原告:临夏州盛河集团和政县和兴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生,系和政县财政局金融办副主任,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年*月*日生,系和政县马家堡镇财政所所长,住***。 被告:和政县宁远种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大专文化,系该企业负责人,住***。身份证号:×××. 原告临夏州盛河集团和政县和兴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政县宁远种猪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和政县宁远种猪场以企业带动发展养殖为用途,以和城房权证城字第(2013)XXXX号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向原告申请精准扶贫贷款450000元。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50000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三次催款通知书,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精准扶贫专项贷款4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和政县宁远种猪场在原告临夏州盛河集团和政县和兴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450000元,被告于2019月1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被告和政县宁远种猪场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肖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永忠 书记员 马 钰 书记员 马 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