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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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榆林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兰州九霄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476.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的监护人巴云超、任芝琴共同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775.6元。 四、被告***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负担2345元,由被告***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