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                 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12700元(如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之后从被告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领取拖欠劳务费,均应包括在12700元之内); 二、由被告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承担的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予以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