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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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卡号为43×××45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6283.94元、违约金3451.42元、手续费4538.3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11998.99元,此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7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18元,被告***负担2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