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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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浏阳市集里志达建筑设备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浏阳市志达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租金1728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9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以249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以1728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浏阳市志达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钢管、扣件赔偿款94290元及卸车费3033元; 三、驳回浏阳市志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11964元,由浏阳市集里志达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3988元,由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负担7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