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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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交强险1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452,327.28元,两项合计572,327.28元。赔偿款请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列:62×××0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3元,由原告***负担2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4,761元(本案受理费4,963元,原告***已经向法院预交,被告人民保险应将受理费4,761元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