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帕卡濑精有限公司 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帕卡濑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帕卡濑精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