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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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发、姚雯慧逾期交房违约金16,185元、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11,302元,共计27,487元; 二、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原告杨明发、姚雯慧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