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金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费2859863.13元(热费3611390元-红线外采暖管线工程造价款751526.87元)、违约损失439030.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详见卷内附表),合计人民币3298893.6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19元,由被告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61元,原告黑龙江金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