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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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二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5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所江利,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二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帅,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二支行客服经理。 被执行人:***,男,52岁。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光,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宋广军,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担保人: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永涛。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全部借款,担保人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自愿用其名下房产为***、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执行担保。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担保人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二次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038474.88元(包含本金3890000.00元,利息896209.32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9004.45元,诉讼费21002.05元,执行费52259.06元)接受担保人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号门市房屋抵偿全部债务。至此,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黑052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