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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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伟嘉基业汽车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玮、佳木斯伟嘉基业汽车城有限公司、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零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元及利息(就全部未还款按月息百分之二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玮、佳木斯伟嘉基业汽车城有限公司、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玮、佳木斯伟嘉基业汽车城有限公司、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玮、佳木斯伟嘉基业汽车城有限公司、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