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209450.8元及利息935600.02,共计8145050.82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5日,以后的利息仍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二、准许对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的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鲁国用(2013)字第220205-3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有权对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限额内享有有限受偿权;

三、平顶山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700000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325802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4887030.82元限额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15元,由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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