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平顶山市大眼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大眼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344000元及2012年8月20日前的利息44755.2元,共计1388755.2元,并自2012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17%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9元,由平顶山市大眼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