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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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娄底市广播电视台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娄底市广播电视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娄底市广播电视台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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