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乐荣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百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2225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广告费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乐荣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乐荣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