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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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6.81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上诉人***负担19.50元,上诉人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