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货款78,36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元(已减半),由被告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