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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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本金16万元、利息等43702.97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止,之后的相应利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对抵押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铁路线东7#603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3024806)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