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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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自2017年6月29日起解除; 二、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混凝土款189426.66元,延期补偿款150000元,返还混凝土质量保留金276596元,三项合计616022.66元,并对上述款项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6860元,由***负担9109元,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51元;反诉受理费11189元(已减半收取),由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