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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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站前平安公寓 阳泉市吉通通讯商贸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荫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泉市城区站前平安公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荫营支行借款本金1870040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欠息769825.03元,并按约定利息支付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荫营支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阳泉市吉通通讯商贸有限公司、阳泉市森海快捷酒店、***、***、***对上述借款本息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3180元由被告阳泉市城区站前平安公寓、阳泉市吉通通讯商贸有限公司、阳泉市森海快捷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