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驳回原告广州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0元,由被告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广州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