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盛世国祥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银铝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盛世国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300元,并按月利率1.5%从2016年6月1日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河南盛世国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