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藁城区荣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于2016年3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给付原告藁城区荣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809075.71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给付原告藁城区荣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丢失租赁物折价款10659元、运费及捡扣件人工费31900元,合计42559元”; 四、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590元,由**承担16573元,藁城区荣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1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0元,由藁城区荣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