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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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荆州市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荆州市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49516.90元; 二、驳回原告荆州市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荆州市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5元,由被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