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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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版权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初343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远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虽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诉请被告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没有事实依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权利状况 二、 专利名称 无下巴背夹电源(WI6A08) 申请日 2016年7月15日 授权公告日 2016年11月30日 专利号 ZL201630325271.4 专利权人 黄壮伟 专利年费的交费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专利权有效。 外观设计评价权报告做出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0月25日,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黄壮伟申请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二、原告指控被告许诺销售、销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 1、(2018)深证字第16387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1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进入www.1688.com,输入账户、密码登录后在订单号栏目输入“151247626182588916”并点击搜索,相关页面的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为被告、货品为爆款iphone6/7背夹电池苹果8plus通用型移动电源手机壳支架充电宝,单价33元、连运费共计39元。该订单对应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为490408056137。再分别点击货品名“爆款iphone6/7背夹电池苹果8plus通用型移动电源手机壳支架充电宝”、“已通过认证”、“查看工商注册信息”等,相关页面显示产品图片的背面指示灯为横条形、按钮为方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背面指示灯为弧形、按钮为圆形。被告网页上有宣称其是生产厂家等相关内容,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手机配件等的开发、零售。 2、原告当庭提交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封装该包裹的胶带无破损、包裹上粘贴的快递单完整、被告对此予以确认。该快递单上显示的快递公司为中通快递、快递单号为490408056137,与前述公证书中相关信息一致。 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但否认系其制造。 三、侵权比对 1、涉案专利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涉案专利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正面背面左面 右面仰视面俯视面 原告比对意见:相同。 被告比对意见:相近似。 3、本院比对意见:构成近似。 一、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63032527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筱熙 审判员潘亮 人民陪审员李忠勇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齐慧(兼)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