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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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初343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远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虽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诉请被告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没有事实依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权利状况

二、

专利名称

无下巴背夹电源(WI6A08)

申请日

2016年7月15日

授权公告日

2016年11月30日

专利号

ZL201630325271.4

专利权人

黄壮伟

专利年费的交费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专利权有效。

外观设计评价权报告做出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0月25日,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黄壮伟申请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二、原告指控被告许诺销售、销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

1、(2018)深证字第16387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1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进入www.1688.com,输入账户、密码登录后在订单号栏目输入“151247626182588916”并点击搜索,相关页面的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为被告、货品为爆款iphone6/7背夹电池苹果8plus通用型移动电源手机壳支架充电宝,单价33元、连运费共计39元。该订单对应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为490408056137。再分别点击货品名“爆款iphone6/7背夹电池苹果8plus通用型移动电源手机壳支架充电宝”、“已通过认证”、“查看工商注册信息”等,相关页面显示产品图片的背面指示灯为横条形、按钮为方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背面指示灯为弧形、按钮为圆形。被告网页上有宣称其是生产厂家等相关内容,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手机配件等的开发、零售。

2、原告当庭提交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封装该包裹的胶带无破损、包裹上粘贴的快递单完整、被告对此予以确认。该快递单上显示的快递公司为中通快递、快递单号为490408056137,与前述公证书中相关信息一致。

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但否认系其制造。

三、侵权比对

1、涉案专利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涉案专利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正面背面左面

右面仰视面俯视面

原告比对意见:相同。

被告比对意见:相近似。

3、本院比对意见:构成近似。

一、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63032527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凡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筱熙

审判员潘亮

人民陪审员李忠勇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齐慧(兼)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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