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4日的租金(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的租金按每月6650元计,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2月4日的租金按每月7315元计;总额以原告主张的251043.85元为限)及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租金为本金,每日按1‰的标准计算,从所欠租金的上月16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当月租金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被告所欠的租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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