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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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华九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九福山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京华九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借期内利息3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北京京华九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750元; 三、被告北京九福山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北京京华九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北京京华九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九福山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北京九福山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