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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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7819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70686.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350元,由原告***负担174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610元,被告北京金路运通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6331元,由原告***负担1247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084元,被告北京金路运通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金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依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