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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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六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932.86元(已比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等计83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1766.24元;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1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405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