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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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8幢2-商铺4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4295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3.52元,由被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