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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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欧安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16146.16元及利息(以8216146.1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计);

二、驳回原告重庆欧安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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