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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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川A×××××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赔偿项下赔偿***60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64753.9元,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47元,由***、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