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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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7日之前的利息1055555.56元,此后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055555.56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7日之前的利息1055555.56元,此后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055555.56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三、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5万元; 四、***、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7294元,由被告冶金设计院公司、***、神雾集团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