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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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依兰中太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市依兰中太化工有限公司保险金903,931元; 二、×××奔驰BENZR350旅行车残值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所有,与前项赔偿金同时履行。 案件受理费13,005元,由被告承担12,839.31元,由原告承担165.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