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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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京山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京山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49712元; 二、驳回京山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京山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1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日期 | 2018-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