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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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4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227元,由被告***负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