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购买的鲅鱼圈区金泰城海岸线5号楼2单元1303号房屋出具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公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被告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按照本金250865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给付原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