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7370.52元; 二、被告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计人民币647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医疗费垫付款15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负担378元,由被告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983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